龙海市公共交通公司60KW柴油发电机组成套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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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报价有效期:报价截止期结束后90日历日。
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报价文件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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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胶装装订成册,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
报价文件递交地址: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20幢4层开标室
接收人: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1月29日9:3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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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人民币1200元整
报价人应于2018年11月29日9:30 时前以现金形式于开标现场提交,未中标的投标人当场退还报价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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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谈判方法:竞争性谈判方法
(1)谈判小组就报价人的报价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性内容进行评审,并就报价文件中的疑议和与采购文件不符之处(非实质性偏离)向报价人提出质疑和建议,报价人应给与澄清和接受谈判人的建议,并以书面方式承诺。谈判小组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2)报价人所做的重要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作为报价文件的一部分,对报价人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报价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3)谈判小组将综合分析合格报价方的各项指标,而不是以单项指标的优势评选出中标单位。对谈判后所投货物技术商务要求明显不能满足要求的报价人,谈判小组有权拒绝。
(4)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合格的报价人进入价格谈判程序。原则上采用三轮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与每个报价人必须进行一对一相同轮次的谈判(谈判顺序按提交谈判文件的顺序产生)。
(5)进入价格谈判程序的报价人递交标书所填写的报价单报价为第一轮报价,经过谈判后,报价人报出第二轮报价,最后所有参加谈判的报价人应在最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的报价,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成交人,再由谈判小组与拟成交人就价格等因素继续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能定标,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报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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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优惠: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最新规定,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本次采购货物中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报价人所投产品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并提供清单内产品的证明材料,否则报价无效。(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二、根据闽财购〔2008〕31号文要求,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含10%)以下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30%(含30%)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30%-50%(含50%)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超过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
注: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对所报价产品为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计算出小计及占合同包总金额的百分比,同时在报价文件中提供属于财政部主管部门规定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内产品的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即必须提供本项目截标时间之前财政部、环保部等主管部门已正式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以及相关的附件《政府采购清单》,并作好对应产品的标注),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提供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明细表及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文件的不给予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加分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加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加分。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报价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三、中小企业优惠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应优惠。
1、中小企业的的认定标准:
1.1供应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1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具体见下表:
附:中小企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企业类型 行业类型 |
中小微型企业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工业 |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