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豪爵万达嘉华酒店工程柴油发电机组项目
第十三条 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保障
分包商应负责和保障总承包商、业主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施工过程中所引起的任何人员的人身损伤、死亡或对任何财产的损害而依据法律、法规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索赔或诉讼。但如果属于总承包商、业主应负责的任何人员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
分包商须自行购买下述保险:
1) 分包商的车辆购买的车辆保险;
2) 一切材料运送至工程现场途中所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毁坏购买的意外保险;
3) 分包商施工设备、机械和工具的保险;
4) 分包商工人及雇员人身保险;
如未能遵守上述要求,一切后果应由分包商自费承担。
第十五条 工程分包
1、 非经总承包商、业主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安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2、 分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分包商任何责任与义务。分包商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二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
4、 业主有权利将本工程中的任何部分工程或工程材料、设备指定分包或指定供应商,分包商须按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
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分包商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业主提供完整工程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分包商应在验收后28天内提供竣工图纸。工程资料和竣工图纸一式五份,其中五份竣工图纸中一份为数字化光盘。
2、 在总承包商申请竣工验收前,分包工程必须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参加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
3、 在办理工程竣工移交前,分包商还应在7日内按照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的指示,从现场撤除及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且不属于建设工程主体附属的所有临时设施、机械、材料设备、人员,经业主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不得妨碍业主使用已完工程)的除外。如分包商不按期撤离现场或做好清场工作,业主将雇用其他单位或有关部门采取必须的措施,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将由分包商承担,并且业主将根据合同中拖延工期每日赔偿的金额,按照延迟撤场或清理完成的天数追究分包商违约责任。
4、 如果因分包商的合同工程没有完成或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导致总承包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或移交,分包商不仅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赔偿业主,还需要根据本合同赔偿总承包商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及责任。
5、 因特殊原因,业主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三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
6、 总承包商、业主保留安装完成交付使用前临时使用的权利,总承包商或业主使用若发生工程物料的损坏由总承包商或业主承担,总承包商或业主使用该权利并不应视为违反任何合同条件,分包商不应为总承包商或业主行使该项权利要求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期限。
第十七条 保养工程
1、 分包商须呈交三份保养手册予业主,该手册需详述货物之保养资料。分包商须注意在工程完成后,若未能呈交满意之保养手册予业主,则分包工程将不能视为满意竣工,而最后付款亦需待该手册满意呈交后,方可支付。
2、 此保养手册需详述货物所有部件及操作、保养要求,以保证其正当保养程序。
3、 保养手册亦须包括下列各点:
1) 该系统及其设计基础之简介说明。
2) 各部份配件之清单说明,详述其大小,功能及/或功率,清单尚须包括此等备用配件之售卖及服务单位之地址。
3) 系统操作介绍。
4) 保养清单-包括提议的备用配件清单。
4、 分包商须在本工程完成后在现场提供技术人员,培训并指导业主之雇员正确及有效地进行操作。
5、 若采用专用机械或设备,则该专门机械或设备供应单位之技术人员或代表亦应包括在以上之技术人员内。
第十八条 法定业务、通知及费用
1、 分包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有关的法规,支付政府依照法令及条例对本安装工程所征收之所有费用,包括各种税项以及申请政府有关部门验收之费用。
2、 分包商须自行负责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领办理一切手续并获得所有为承担工程施工所需之证明等全部文件。若分包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上述所需之证明文件,无法与业主完成合同签署工作,则分包商除需自行承担其全部责任外,尚需赔偿业主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直接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
1) 天灾(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
2)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3) 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4) 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6) 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内部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7) 由于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规的颁布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
2、义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业主应协助分包商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商向业主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商应每隔7天向业主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分包商向业主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责任: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 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分包商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商承担;
4) 停工期间,分包商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违约
1、 业主违约责任:
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业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如涉及)。
2、 分包商违约责任:
1) 分包商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或按照业主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并实质上导致业主的整体竣工日期延误,业主可以根据分包商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情况,在分包商出现阶段性进度滞后的情况下,从任何支付款项中先行扣除误期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误期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分包商在本分包合同内的责任,逾期超过30天,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商支付违约金和一切损失;
2) 材料设备质量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分包商应免费退换或返工重做,工期不予顺延;
3) 分包商违反经业主批准的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 除非事先获得业主书面批准,分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否则擅自更换每次支付违约金2万元。
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业主书面同意,分包商不得转让、转包或分包工程。如有发生,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分包商应支付业主相当于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6) 分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分包商应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 分包商向业主、总承包商保证其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已经正确安装的、能够正常运行并达到其说明书所述的使用目的,且不会给业主、总承包商或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无论任何时候,因分包商提供的货物质量原因而给业主、总承包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分包商应负责全额赔偿业主、总承包商的损失,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因此而向第三方承担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索赔
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7天内,向对方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按周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 ,并在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7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对方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未予答复,视为接受索赔。
特别强调: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按照业主管理制度的流程和时限办理,否则无效。
第二十二条 仲裁
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江门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江门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三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供应安装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三方协议停止供应安装;
2) 调解要求停止供应安装,且为三方接受;
3) 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供应安装。
第二十三条 合同解除
1、 分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1) 分包商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转包给他人的;
2) 能力有限,导致管理混乱,经业主要求进行整改未在限期内改善的;
3) (直接或间接)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业主或总承包商任何人员的;
4) 经业主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施工中连续两周不能兑现,导致工期严重滞后的;
5) 以任何合同约定之外的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的;
6) 在合同履行期间,分包商针对本工程所作承诺具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违反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分包商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三方可以解除合同。
2)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3、 一方依据上述条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 合同解除后,分包商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业主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业主应为分包商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三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6、 合同解除后,业主可以安排其他承包商完成。此时其他承包商可以使用任何货物、分包商文件和由分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且无需就此向分包商支付费用或承担责任。
7、 如果分包商还有其他任何款项未付清,分包商应承担其欠款的责任,当此类欠款造成业主损失时,业主可处置分包商遗留在现场的设备、货物,或采取其他措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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